一、工伤致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