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
2、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3、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4、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二、申报材料
1、《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未超过6个月的)
2、申请书
3、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4、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及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5、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办理流程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费用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