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亡或者视同工亡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为工亡。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五)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