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应保未保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前进入本单位工作的,自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月份起补缴生育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进入本单位工作的,自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补缴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月缴费总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1%(缴费比例)×参保人数。
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