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作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申报生育津贴时使用)。
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妊娠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6、一寸彩色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