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
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