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