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社保卡和身份证;
机关事业单位:
(1)转入:
1.个人账户转入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养老保险转移单、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调动表)。
(2)转出:
1.个人账户转出申请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
2.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
2.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
1.转入: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12号窗口申报;
(2)受理后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服务区12号窗口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基金接收函,不符合转入条件的通知并退回单位;
(3)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提供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帐号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4)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财务科(3F2室)确认到账后,持基金转移单到服务区12号窗口办理职工接续个人缴费记录。由12号窗口传递基金转移单交财务登账处理。
2.转出: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12号窗口申报,核实单位职工情况后,符合转出条件的打印职工个人基金转出单;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递送至缴拨事务科(303室)签署意见、财务科(302室)签署意见,最后由经办机构领导(426室)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交财务科(3F2室)(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知并退回单位);
(3)财务科(3F2室)根据单位提供转入地养老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及帐号,办理付款。
办理时限及费用:45个工作日;不收费。
办理地点: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楼三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
电话:4900305(业务)4900303(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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