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

地方特产2022-10-03 15:06:31未知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文件)、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衡发[2011]3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16】209号)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 本管理方案适用于衡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园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园区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计划,监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租售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主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个人;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进入园区企业工作无住房职工;园区引进的专业人才;

  (三)有稳定职业,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注册在园区取得工商营业许可证并依法经营的创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六)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园区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园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申请解决入园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园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园区公租房在满足域内配租需求后剩余的房源,可按照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园区公租房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控,为更好满足园区长效发展机制需要,合理进行配租。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抽签配租或统一安排,获取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将获得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配租确认通知书,进行公开抽签配租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十四条 公租房配租或安排后,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入住通知后的15日内,到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 入住条件审批

  1. 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的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企业证明→公司管理中心审查→公司审核→园区审批

  2.园区外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其他配租人员的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核查→公司管理中心审查→公司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审批

  3.配租价格:园区内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租赁人员的租金为3.5元/㎡/月、押金为2万元/套。园区外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租赁人员经审核后,按园区内人员的标准对待。其他人员按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为5元/㎡/月、押金3万元/套。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发展有权适时进行调整配租价格,报经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公告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4.公租房区域内停车由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停车1小时内免费,12小时内按5元/次收取,24小时内按10元/次收取。

  5.物业服务费按照0.5元/㎡/月收取。

  6.水电费按照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局价格实时收取,动态调整。

  (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续租,须在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进行续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查、公示后,方能续租。

  (三)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赁保证金(押金)、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四)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经县政府批准的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租赁行为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违约,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承租人的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公司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

  (一)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垃圾的转运等相关费用。

  (二)公租房规划范围内的停车区域,管理中心可收取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3年向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制定书面装修方案,须向衡山经建投公司公租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装修,并相应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套,装修后经管理中心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必须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并承诺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安全,退房时公司不负责任何装修的补偿;在装修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承租人须及时处理)。对于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十八条 管理模式

  (一)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和运营管护。

  (二)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研究报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黄、赌、毒及刑事违法等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照正常标准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11】16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第十八条“经营期满十年,投资者可以出让住房”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租房入市出售时,对十年后符合受让住房条件人员的原租户可优先购买,租赁的保证金可抵购房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报园区批准,可取消承租人租住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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