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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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
(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
(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
(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
(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
(六)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