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补贴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办理流程
申请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认定材料(高校毕业证书)等。申请材料经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交经办银行履行放贷手续。符合放贷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二、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3年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法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办理流程
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以及各地规定的其它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给予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个创业项目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七、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
—次性
办理流程
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并公示后,报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流程
就业见习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