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申请表》;
2、到(登记审核岗)窗口递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业务受理凭证》;
3、持《业务受理凭证》到(机动车检验岗)窗口,办理车辆查验,查验合格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查验受理凭证》;
4、到收费窗口交纳规费;
5、到(档案管理岗)窗口递交《查验受理凭证》和《交费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6、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满三十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办理部门: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址:唐山市开越路与新华东道交叉口西北侧
联系电话:372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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