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单位+职工)
➤➤首先,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
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新招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不可以直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