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
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