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
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
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计、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4. 发放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二、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三、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