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双方均非南京市户籍: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本省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不予受理。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