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4、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