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作辅助装置;
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一、受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由设区市人民
二、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温馨提示:需交验机动车。
三、禁止性要求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机动车行驶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五、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