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9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居住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经本人申请,纳入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居民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公布实施。
第五条 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区新居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居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详见附件《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积分材料审核相关工作。
各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要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申请窗口,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开通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自助申请。新居民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浙江省居住证》、《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以及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中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八条 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各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按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
第十条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居住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后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居民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情形组成(具体内容见附件《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申请人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新居民夫妻双方一起申请积分制管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积分申请受理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至居住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或者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相关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申请核查,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积分资格;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离开龙湾区(高新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或转为温州市区户籍后,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龙委办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
类别 |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
基 础 分 | 年龄状况 | 18-55周岁15分,56-60周岁10分 | 15 | 区公安分局 | |||
特殊身份 | 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 | 5 | 5 | 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 |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50 | 50 | 区教育局 | 1.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仅限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证书。 |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40 | 40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30 | 30 | |||||
大专(高职)学历 | 20 | 20 | |||||
高中(中职)学历 | 10 | 10 | |||||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 正高级职称 | 60 | 60 | 区人力社保局 | |||
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 50 | 50 | |||||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 40 | 40 | |||||
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工) | 30 | 30 | |||||
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 20 | 20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 | 10 | 10 | |||||
基 础 分 | 就业及参加 社保情况 | 依法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 | 0.25分/月 | 60 | 区人力社保局 |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补缴不计分。 | |
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中的任一情形 | 10 | 10 | 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依法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可加分。 | |||
担任区规模以上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 2分/年 | 10 | 区经信局 | ||||
住所及居住 年限情况 | 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 | 0.25分/月 | 30 | 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 | 在本区就业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在本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20 | 30 | 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各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取 其 中 高 分 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单位宿舍等 | 6分/年 | 30 | 各街道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单位宿舍应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
累计在本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 3分/年 | 30 | 区公安分局 | 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加 分 指 标 | 人才引进 | 龙湾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区委、区政府引进的人才 | 30 | 30 | 区委人才办(区招才局) |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40分/次 | 120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含“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龙湾人”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30分/次 | 90 | |||||
获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20分/次 | 60 | |||||
获得区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
社会服务 | 在本区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 80 | 80 | 区红十字会 |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团区委、区属相关政府部门、各街道记录为准;慈善捐款以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
在本区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 80 | 80 | 区卫计局 | ||||
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200cc计5分 | 5分/200cc | 20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2分/次 | 10 | 团区委、区属相关政府部门、各街道 | ||||
5年内,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2分 | 2分/千元 | 10 |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 | ||||
学法用法 | 在本区工作期间参加学法用法活动 | 2分/次 | 10 | 区司法局 | 以区司法局有关学法、用法记录或证明为准。 | ||
加 分 指 标 | 投资纳税 |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本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达1万元计1分 | 1分/万元 | 50 | 区地税分局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本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每达1千元计1分 | 1分/千元 | 50 | |||||
参政议政 | 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40 | 40 | 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街道 | 在本区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
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30 | 30 | |||||
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20 | 20 | |||||
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10 | 10 | |||||
街道党员代表、议政会成员 | 5 | 5 | |||||
参加其他组织 | 参加区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 | 5 | 5 | 区新居民局 | |||
参加街道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 | 2 | 2 | 各街道 | ||||
在本区工作期间加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 2 | 2 | 区总工会、各街道 |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 10或20分/项 | 不设上限 | 区科技局 | 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是第一专利权人分别计10分或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 | ||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 不设 上限 | 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计6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3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 | |||||
减 分 指 标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80分/次 | 区公安分局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50分/次 | ||||||
5年内被收容教育 | 50分/次 | ||||||
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处罚 | 30分/次 | ||||||
5年内被治安处罚 | 20分/次 | ||||||
5年内有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 20分/次 | 区法院 | |||||
5年内被司法拘留或处罚 | 30分/次 | ||||||
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 20分/次 | 区卫计局 | |||||
有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 10分/次 | 各街道 | |||||
一票 否决 情形 | 有严重刑事 犯罪记录 |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区公安分局 | ||||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 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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