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关于认真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1〕10号)》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