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特殊情况证明:
1.军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
3.父母双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2. 本县农民在本县除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居住生产生活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现住地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以市局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平台中登记的暂住或寄住人口信息为准);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