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30元
2、报销比例: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3、在实行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0元。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3)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收取;
(4)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5)住院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按照规定经备案的,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6)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照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7)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2、报销比例(采取分阶段式报销)
(1)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
(2)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
(3)转泰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
(4)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