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市将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保障适度、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以惠民为主线,注重平衡各地政策的差异,在全市基金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对全市政策待遇进行统一整合,对原制度普惠化的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对体现特殊人群精准保障的政策待遇进一步优化。
泰州市级统筹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待遇
1、门诊统筹
起付线统一为30元/次,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2、门诊慢性病
病种增加至47种,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3、门诊特殊病
病种统一为5类,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4、住院
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5、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属于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