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最新规定来啦!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逾期未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职工人数4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二)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的标准征收;
(三)市区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按照5元/户·月的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