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市区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拟在泰州市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保障”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施对象和保障措施
(一)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符合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房源情况,在保障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适用对象包括:
1.居住D级危房且在市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
2.三代及以上同住,居住房屋为两居室且在市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
3.两代同住,居住房屋为一居室且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家庭;
4.扣除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家庭;
5.共同申请人中患有重大疾病转让原住房未满5年,且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所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为准。
(二)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就近配租
符合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房源和保障对象工作情况,就近给予实物配租。
适用对象包括: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基层医护人员、邮政快递人员等。
(三)生活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精准帮扶
对符合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生活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租金核减和房源调换等精准帮扶政策。
适用对象包括:
1.保障人口中患有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明确的慢性病、特殊病种、重大疾病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定;
2.保障人口中有下肢二级及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或70周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影响正常行动能力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配租低楼层或者电梯房源。
三、申请程序
(一)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按照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公告要求,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从业收入情况证明;
2.D级危房鉴定报告;
3.实际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经医保部门核准的自付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
5.其他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保障。
(二)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按照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公告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租赁方案;
3.申请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职工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对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承诺书;
6.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保障。
(三)租金核减家庭
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和从业收入情况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经医保部门核准的自付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房源调换家庭
主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和从业收入情况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残疾证明;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工作要求
1、申请家庭在申请前须仔细阅读申请公告,了解政策条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2、本公告所涉及的“精准保障”政策实施范围不包含姜堰区,姜堰区相关政策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咨询电话: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0523-86882732
海陵区保障住房服务中心0523-86225936
高港区房改办0523-86969926
高新区住建局0523-8969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