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14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启动2021年对扬州市江都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进行集中登记工作(已登记的不再重复登记)。
一、登记对象
1、持证退休企业职工
其本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江都区社保中心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符合以上条件但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2、城镇非从业人员
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