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根据上级要求,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险合并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即按原生育保险1%和医疗保险10%之和的11%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符合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减征期内继续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即2020年6月前,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总的征缴比例为7%。
今年3月31日前实施的生育保险费补缴仍按生育保险险种单列处理,4月1日起在职工基本医保中合并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基本医保费人员,已进入协保(保养)等一次性缴费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征收生育保险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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