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 苏州市区户籍。
3. 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 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待遇计发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
1.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苏州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属年龄段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1)苏州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550元;苏州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410元。
(2)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在上述第⑴项的基础上,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
(3)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上述⑴、⑵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可加发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
3.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