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及方式
补贴实行“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
个人自主获证申报的,直补个人;
企业组织并获证申报的,直补企业;
对自主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直补企业。
(一)企业职工个人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条件及方式按照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企业职工个人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1. 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
2. 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
(三)企业组织职工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备案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1. 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
2. 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且参保信息必须都在该企业。
(二)(三)两项补贴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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