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者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办理地点
江岸社保处 江岸区二七小路新江岸五村2号 51273800
江汉社保处 江汉区发展大道金家墩玉宇里一号 85617896
桥口社保处 桥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83888176
汉阳社保处 汉阳区马沧湖路258号 50468761
武昌社保处 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 87255307
青山社保处 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四路12号 51600516
洪山社保处 洪山区书城路18号 87223125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6788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