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分析:不需要重新办证,但是要去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签注提醒: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