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全文)

地方特产2022-09-16 20:15:06未知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劳社就[2009]12号)和区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0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区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到区就业管理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3、对2008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区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就管处)办理申报手续。其中原口径上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外),其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25日前,携填写完整的《苏州市相城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到区就管处办理当月新增人员申报手续。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定额补贴),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补贴标准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2、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相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向社区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

  3、在本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户籍在市区、吴中区或工业园区的,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区就管机构初审后,经相城区就管处审批核算通过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本区户籍人员(定额补贴),在本区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享受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限满后可以延长一年。

  1、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9年1月起补贴标准为445元。其中发文之日起新审核的以个体工商户方式参保的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为每月369元。

  2、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自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于当月25日前到区就管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创业培训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自办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须先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区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09]7号)和《苏州相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相劳社 [2009]39号)执行。

  六、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培训合格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促办)确定后于每年3月份公布后,参照执行。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区就管处在办理审核手续时须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参保数据比对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招用人员社保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须办妥参保缴费或人员转入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八、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凡属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九、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每月初,区劳动保障局根据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实际到账情况进行审核,并制成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上月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及分镇(街道、区)拨付结算表报区财政局核定。

  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将社保补贴资金按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灵活就业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其在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储蓄存折户。上述人员中除被征地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区)财政及区财政各半承担外,其余人员及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均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各镇(街道、区)负担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终财力结算。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应予以记载。

  十一、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相劳社[2006]49号)同时作废,凡涉及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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