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总清单,原件;
4、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上手写该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留参保人联系电话;如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双方需提供未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
6、按医疗类别提供相应资料:
⑴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学校出具加盖公章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在校园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上下学途中)、受伤详细经过等,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⑵ 门诊特慢病:用药处方或门诊病历复印件;使用特殊药品的,还需提供《桂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复印件;
⑶ 普通住院提供: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复印件、出院(死亡)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验原件)。
特殊人群住院在普通住院的基础上还需提供:
⑷ 意外伤害住院:在普通住院提供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
⑸ 分娩住院:在普通住院提供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复印件;
⑹ 新生儿住院:在普通住院提供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银行卡不能为信用卡或健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