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
(一)人才津贴
1.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 4:3:3 比例分 3 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6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3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8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4 万元/人。
2.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8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6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4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30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15 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 4:3:3 的比例分 3 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 1 次。
(三)租赁补贴
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1.第一类人才 5000 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 4000 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 3000 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 2000 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 1000 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 500 元/人·月。
(四)个税奖励
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含中区直企业)的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对全职引进至中区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
(五)人才公寓
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 1 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六)“伯乐奖”
1.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 1 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 25 万元;
(3)第三类人才 1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 5 万元;
(5)第五类人才 2 万元;
(6)第六类人才 1 万元。
2.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 50%予以奖励。
3.对同一引进对象,“伯乐奖”只奖励 1 次,且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方。本奖项均分 2 次发放,促成全职引进的,第一年发放 50%,第三年发放 50%;促成柔性引进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发放 50%,服务期满且完成绩效约定发放 50%。
(七)高层次人才团队奖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40 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3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20 万元。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本奖项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员自行决定,且在团队落地后的前两年各发放 50%。
(八)胜地友谊奖
开展胜地友谊奖评选活动,对非桂林籍的重点人才进行评选并颁发胜地友谊奖,向获评的重点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件。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