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工生育保险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地方特产2022-09-14 20:16:09佚名

汕尾职工生育保险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39号)规定,汕尾市职工生育保险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落实 “两险”合并实施、支持三孩政策等,服务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大战略,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

  新《规定》落地有哪些新变化?

  一、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原“两险”缴费比例之和合并缴纳。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有调整,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新《规定》明确这些人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四、新《规定》明确不同就业情形待遇享受不同

  (一)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五、新《规定》明确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一年延至三年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二)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三)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本文标签: 职工  津贴  用人单位  待遇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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