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39号)规定,汕尾市职工生育保险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落实 “两险”合并实施、支持三孩政策等,服务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大战略,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
新《规定》明确不同就业情形待遇享受不同
(一)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