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对办理生育服务需要提供的证件进行了适当精简。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时,在本地的居住情况由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记录或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不再需要提供女方居住证,避免了以居住证来判断本地居住时间的单一性和局限性。
一方是省外户籍人口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也不再需要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只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常用证件即可,大大减轻了非广东户籍公民办理再生育审批的负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