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两者实行包干结算,结算标准如下:
类别 | 结算标准(元) | |
生育 | 顺产 | 2500 |
难产 | 3000 | |
剖宫产 | 4000 | |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流) | 2000 | |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流) | 600 | |
计划生育 | 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 | 450 |
摘取宫内节育器 | 150 | |
输卵管结扎术 | 2000 | |
输精管结扎术 | 1000 | |
输卵管复通术 | 2500 | |
输精管复通术 | 2000 |
二、生育津贴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