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可知:
(一)申请与核查
1.申请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通知(三区公交领域的新能源客车申请核查、清算拨付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2.核查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抄送同级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1.2)、《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1.3);
(3)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
公示有异议的,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核查并处理。
(二)清算与拨付
1.清算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地申请材料后,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以下简称“清算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方案。
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方案,向各市(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清算文件,做好省级资金清算、市级资金配套安排工作。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资金清算文件,及时将“地方补贴”(含本级配套部分)足额落实到位。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清算计划发出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通知(以下简称“清算通知”)。
补贴对象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提供清算所需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每车一套资料);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银行卡(储蓄卡,注明开户支行名称)、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车主签名,每车一套资料);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2.拨付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清算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地方补贴拨付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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