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初创企业创业者。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且正常经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补贴标准:
1.本市户籍复退军人。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30 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800元),每年最高补贴96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其他人员。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667元),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辅证材料(本市户籍复退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由经办机构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
5.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租赁住宅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其他: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