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以上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包括: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注意: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三、扣除主体
签订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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