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规则: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30分/项。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
备注:
1.不与其它积分指标重复积分。
2.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
3.转让专利不得分。
4.不设上限。
印证材料:
申请人本人为专利权人,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其中线上受理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提供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开始申请前,请先确认你的《浙江省居住证》处于有效状态,你的实际居住(自购房或租赁住房)地址与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地址一致。特别提醒变更居住登记地址后还需要及时变更居住证的地址,不一致的会影响你的“住所”指标加分情况和积分应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