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对象和办法
(一)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加48元。
(二)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5%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二、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调整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2011年1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发标准表
2.原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发标准表
(点击下载:宁人社规〔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