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 | 1 | 社会保险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 | 市人社局、 |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
2 | 居住 | 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
3 | 住房公积金 |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 | 市公积金 | 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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