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转出
(一)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件五)到单位账户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本单位手续。
(二)封存户职工本人也可以持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至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单位的手续。
封存户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其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的行使按照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