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的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地方特产2022-07-19 17:45:28未知
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的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青岛申请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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