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生儿户口办理分四中情况
第一种:父亲或者母亲为长春市居民户口的新生儿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居民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计生部门发放或出具的证件。
办理程序:监护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长春市公安局各户政中心
第二种: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新生儿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计生部门发放或出具的证件;
5、父母在校学生证明;
6、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监护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点: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第三种: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出生登记指南办理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计生部门发放的证件或出具的证明;
5、父母均为现役军人证明;
6、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监护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出生登记
第四种: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的出生登记指南办理
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办理程序: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地址: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