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以上。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时(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三)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