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福建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只减不增”任务。全县各民办小学按照压减后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实行同步招生,招生纳入招生平台或网络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生范围
面向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持有辖区内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的随迁子女及父(母)持有辖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随迁子女招生。
(二)录取办法
民办小学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到划片区公办小学入学。
(三)民办小学招生日程安排
1.8月12—14日,意向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小学招生平台或网络平台统一参加预报名并填报志愿(其中符合公办校就读条件的,可依流程同时参加公办校的招生)。
2.8月15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到意向就读的民办学校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县教育局组织人员核查入学凭证。
3.8月16日,公布适龄儿童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4.8月19日,民办小学公开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摇号产生录取对象,并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