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提升社会文明交通素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3年2月13日起,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骑乘电动自行车,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挪用、涂改、污损号牌,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20元。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罚款50元;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
五、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非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0元。
七、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特此通告。
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10日